为了深化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体现以德治校、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受校纪处分后经考核各方面表现好、有明显改过的学生,可予以撤销处分。现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撤销处分的范围
1. 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受到记过(含)以下的处分;
2. 学生在非毕业班年级受到的处分。
二、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 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悔改;
2. 受处分后没有发生任何违纪现象;
3. 受处分后各学年德育成绩评定为良好;
4. 受处分后每学期有一篇书面思想汇报;
5. 受处分后获得一次奖励或有突出表现;
6. 受处分后智育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为前60%。
三、撤销处分的程序
1. 受处分学生于毕业当年的4月5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附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思想汇报;
2.学生所在院(系)组织班主任、班委会进行评议,就是否符合撤销处分的条件提出意见;
3. 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撤销学生处分审批表》,于5月1日前报学生工作部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4. 经学生工作部部务会研究,认为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部长签署同意撤销处分的决定;
5. 撤销学生处分后,将《陕西科技大学撤销学生处分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四、其他事宜
1. 根据陕西科技大学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学生工作部于每年5月份,汇总毕业班受处分学生情况,附同意撤销处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部门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2. 撤销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或已同意撤销处分后又出现违纪现象,应终止报批程序、维持原处分。
3.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暂行办法》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