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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
2016-06-30 09:2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学校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在校长办公室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及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部处负责人和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申诉学生所在学院教师代表一人,校学生会学生代表三人。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校办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暂停执行。

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听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单位应主动申请回避。

回避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听证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陕西科技大学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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