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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6-06-30 09:17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科技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JP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完善心理素质,具有健康身心。 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大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入学与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我校学生学籍学位方面的管理,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暂行规定》、《陕西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陕西科技大学职教师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和《陕西科技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参与管理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团委根据社会实践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来指导和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学生应当积极遵守,努力创造和谐住宿氛围。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更高级别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奖励依照《陕西科技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及管理办法》、《共青团陕西科技大学委员会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办法》和《陕西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具体规定分别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的认定、处理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以及其他学生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规范学生申诉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在陕西科技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联合办学的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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