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
1、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 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交休学申请书、家长同意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有效疾病证明,送校医务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填写“休学审批表”;
(2)将有关材料送交教务部以及主管院长审批;
(3)审批同意,由教务部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由教务部留存),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
二、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向教务部交复学申请及“休学证明”,填写“复学审批表”。教务部核准后,开具“复学通知书”。学生持“复学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满,不及时来院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将病愈证明及“复学审批表”送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