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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颁发与管理规定
2013-05-27 16:08     (点击: )

毕业证书是学生取得学历的重要凭证。为了严肃认真地做好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陕西省教育委员会有关发证验印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为了确保为“四化”建设输送合格的人才,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做出全面鉴定和审核,认真做好毕业资格的审查,严格把好毕业关。

2.学生在校按照批准录取的学制、专业,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本校相应办学形式、层次的毕业证书。

3.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含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4.结业生可在半年后、一年内申请补考。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可随下届同类专业的班级补做,进行答辩。补考及答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填发时间以换发毕业证时间为准;不及格者,以及逾期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补答辩。

5.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有成绩者,发给学习证明。

6.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业余、脱产)××届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毕业证书发放前半个月连同当年“新生录取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校长批准,学校盖印后向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毕业证书验印申报手续,经批准验印后,方能颁发证书。

7.毕业生档案(入学通知书、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卡、成考档案),在颁发毕业证书时密封后由学生带给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内。

8.毕业证书的颁发,由继续教教育学院。制作《毕业证书领取登记表》,由毕业生本人签字领取。

9.毕业证书及档案须由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毕业证书及档案丢失,不予补发。若证书丢失,需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相关证明。

10.毕业生“学习成绩档案”、“毕业生验印登记表”、“毕业证书领取登记表”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存入校档案馆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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