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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教育学院印章使用的暂行管理办法
2016-06-30 09:21     (点击: )

一、印章的使用

1.介绍信、证明类

(1) 开具介绍信、本人身份、党团关系、出门证等证明,须由各相关部门打印,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印章。

(2) 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2.证书、证件类

(1) 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和学历证明等,须由各职能部门(教务部)提供学生名册,指派专人到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2) 办理各类荣誉、奖励证书,须附有学院文件和获奖人员名册,方能加盖章。

(4) 办理各种证书复印件用印,必须持有证书原件,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方能盖章。

(5)学生证用印须由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审核,指派专人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3.其他

(1)业务性的联系公函、报表等,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盖章。

(2)各类合同、协议书等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必要时请法律顾问审查)。

(1)以上盖章内容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经部门领导及院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2)盖章须由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办理,非本院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本人不得持盖章内容到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二、印章的保管

l.使用时监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用印登记制度。

2.印章应保持清洁,印面字迹清晰、印泥颜色纯正,加盖时应注意位置端正。

3.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或借用,一般不得携出单位以外使用。下班和节假日应采取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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