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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6-06-30 09:15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本着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陕西科技大学注册的所有学生。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对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错误言行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9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明显悔改表现并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不思悔改并犯有违纪等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尚不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影响和妨害公共秩序、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对寻衅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纠集校内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策划、组织他人打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以“劝架、调解”等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参与聚众打人、打架斗殴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侮辱殴打教师者;报复或策划他人报复打人者;寻衅肇事打架者;参与打架,事后有意隐瞒事实,不认识错误者;学生干部参与打架;其它有非法活动者;

(七)持刀或其它锐器威逼他人、打人、打架、斗殴伤人者,视伤情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网页、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赌博、酗酒、吸毒、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和非法传销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一)在校内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严重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滋事,视过错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食、贩卖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参加邪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从事非法传销、欺诈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以偷窃、贪污、诈骗、冒领等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没收违纪物品,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和通信、网络资源,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和通信、网络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1000元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盗取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办公设备,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直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毁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办公室、礼堂、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及其他公共秩序者;

(二)从楼上往下泼水、扔物,在墙上、门、桌等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三)在食堂拥挤哄闹,制造混乱,不听劝阻者; 

(四)规定的学习与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公寓或宿舍故意妨碍他人休息者; 

(五)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声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

(六)参加思想颓废、落后、迷信组织,经教育不改者;

(七)未经允许夜不归宿、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或私自在校外住宿者;

(八)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九)拒绝、阻碍教师、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法规执行公务的;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十一)随意擦、抹、撕毁学校、学院通知、通告及乱张贴广告的。

第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对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或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施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并受处分的;

(四)违反特殊时期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决定一种适当处分种类。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获各种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享受的资助,经一年考察,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申请;

(二)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并在一年内取消获奖学金资格。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程序: 

(一)研究生、本、专科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部主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的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

(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或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

(四)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会同各有关方面处理;

(五)处分决定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适用第四条至第十三条的抄送保卫处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抄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归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

(七)适用第四条至第十三条,由保卫处协同学院调查处理,若保卫处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八)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所在学院、部督促在公寓、保卫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至迟不得超过十天,十天后由校保卫处、学院协助处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附以下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或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或审批。

(一)受侵害者的书面材料;

(二)违纪学生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

(三)目击者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

(四)违纪学生对过错的认识;

(五)学院对事件或事实的调查、处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分别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或继续教育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接受陈述或申辩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印发学校处分决定文件,并送交被处分学生一份。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具体按《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学校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各条款中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处分种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2003年7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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