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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管理办法
2013-05-27 16:07     (点击: )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在学期间身份的重要证件和标志,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为了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的安全和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由班主任组织新生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登记表》,凭此表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学生证。

二、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三、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先交费后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一个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五、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

七、 学生证如有遗失,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讲明遗失原因,经班主任老师核实后签署意见并声明作废。学生证丢失后未及时进行声明和挂失者,所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2)由班主任汇总后到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学生证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补办一次。

(3)补办学生证要交纳工本费。

八、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补发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回所在学籍管理部门,再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注销。

九、 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籍管理部门换领学生证。

十、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丢失的应按规定交费。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学籍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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